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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力资源、财务、法律三个维度透视员工激励成功举办

2015-05-09 18:49:20

         2015年4月25日,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全程参与举办的“员工激励”方案制定、财务处理及相应法律风险讲座在瀛东所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ISC)²上海分会主办,协办单位有上海田耘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上海纽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ISC)²(编者注:国际信息安全系统安全认证协会)上海分会二十余位会员参加了本次讲座。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居鹏律师从法律角度剖析员工激励,运用众多其亲自办理的与员工激励相关的鲜活案例,给与会嘉宾进行了精彩分享,不仅能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参考,也便于从业人员更好的识别企业提供的激励措施。以下是演讲内容。

    正文
 
  员工激励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对员工的各种需求予以不同程度的满足或者限制,以激发员工的欲望,从而使员工以积极的态度和行为去追求用人单位为其设定的特定目标,从而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的一个动态过程。

  员工激励比较常见的有薪酬激励、特殊待遇激励、股权激励等。但是,由于员工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和支配,两者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大多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法律适当介入,以平衡两者关系。由此诞生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给用人单位划定了相当数量的红线,用人单位不得逾越红线,否则就视为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员工激励领域,用人单位也面临诸多法律红线的规制,一旦操作不当,即面临相应法律风险,甚至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1
薪酬激励

 在薪酬激励方面,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会以书面形式向员工承诺除基本工资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奖金,但同时表示要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表现考核确定。而到了年底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拒发或少发奖金,考核办法和过程也没有做到公开、透明,并理所当然地认为奖金不是工资,就是应该用人单位说了算。实践中果真如此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少发或不发奖金的事实依据和考核依据要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原则上要全额发放。所以,用人单位要事先制定好考核制度并向员工公示;在考核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考核结果出来后要及时与员工沟通,尽可能取得员工的签字认可。如此才可以防范薪酬激励不当产生劳资纠纷。

2
特殊待遇激励

  在特殊待遇激励方面,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留住核心人才,往往会为员工提供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如果不事先书面约定好,则很可能员工拿了特殊待遇后即离职,用人单位的激励目的无法实现,追索也会遇到法律障碍。而且,《劳动合同法》又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仅限于违反服务期(服务期又仅限于用人单位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其他情形均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特殊待遇时,不能对员工约定违约金,但可以在协议中明确提供的特殊待遇属于预付性质,员工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员工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按比例返还。如此,才可以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出现。

3
股权激励

  在股权激励方面,常见有限制性股票激励、股票期权激励、虚拟股票分红激励等。在司法实践中,因股权激励不当产生的纠纷已经数不胜数,给企业造成的困扰和损失也相当可观。所以,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首先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股权激励工具或组合,不能照搬照抄其他企业的激励方案;其次要做好定人、定量、定价、定时、定股份和资金来源的具体方案;再次要确保退出机制的可行、顺畅,还要为后加入的核心人员预留股权激励空间;最后还要确保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结语
 
  总之,员工激励过程中充满了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必须有风险防范意识,未雨绸缪,做好事先防范措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HR或律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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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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