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用工主体变更,劳动合同签订次数能否合并计算?

2018-09-30 15:02:26

(李居鹏律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基本案情】

2013 年 11 月 23 日,谭某与A公司签订期限为2013 .12.1- 2016 .11.30的劳动合同;

2014年3月15日,谭某与B公司(系A公司关联公司)签订期限为2014 .3.1- 2016 .11.30的劳动合同。B公司承诺继承谭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变更签约主体是因为谭某所在的店铺划归B公司管理。

2015 年 7 月 15 日,谭某与A公司签订期限为2015 .7.15- 2016 .11.30的劳动合同。A公司承诺继承谭某之前在A公司和B公司的工作年限,变更签约主体是因为谭某所在的店铺又回归A公司管理。

2016 年 10 月28日,A公司向谭某发送《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谭某劳动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期满后不再续签,同时A公司依法支付了谭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9万余元。

2017 年 10 月 20 日,谭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其已经与A公司签订两次劳动合同,A公司于 2016年 11月30日到期终止不续签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9万余元。

【裁决结果】

仲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问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向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查明的双方劳动关系主体变更情况,谭某不存在与A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A公司决定于2016 年 11 月30 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不违反上述规定,系合法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及谭某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A公司已经足额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谭某要求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万余元,无依据 ,本委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但是,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仅规定了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并未规定劳动合同签订次数也合并计算。本案谭某要求将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次数也合并计算缺乏法律依据。此外,该规定的出台背景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某些企业通过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集团内部调任的方式“掐断”劳动者的工龄,以逃避或减轻公司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该规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用人单位恶意规避经济补偿金年限的问题。但本案发生用工主体变更确为经营所需,且同意谭某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且变更前后谭某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始终没有变化,故用工主体的变更没有恶意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对谭某也无实质性损害。仲裁裁决不支持谭某的仲裁请求完全合理合法。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